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
(三)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 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 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税率 (税目)、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 12%。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蛹奂普魇前捶坎?脑?导醭?欢ū壤?蟮挠嘀导普鳎?浼扑愎?轿?骸 ?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幼饧普魇前捶坎?淖饨鹗杖爰普鳎?浼扑愎?轿?骸 ?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 =租金收入 ×12% (或 4%)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全额或差额) 的单位 (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 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 3% ~5%的幅度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六、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契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简称 “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 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每级距的增值额 ×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 计算增值额。
(2) 计算增值率。
(3) 确定适用税率。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 计算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 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 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4元;
3、小城市 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 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 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4元;
3、小城市 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 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 (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五大类。
四、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依照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执行。
五、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 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六、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辆数 ×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 =整备质量吨位数 ×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 =净吨位数 ×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 =净吨位数 ×适用年基准税额 ×50%
游艇的应纳税额 =艇身长度 ×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 =适用年基准税额 ÷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 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 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 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只对 《印花税暂行条例》 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 “实收资本” 与 “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计税金额 ×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件数 ×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1)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七、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二) 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 纳税期限
印花税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四) 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
三、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四、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中列举名称的 27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定额税率
七、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 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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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通关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当前不过,下期免费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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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通关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当前不过,下期免费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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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全套 | 通关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当年不过,下年免费。 |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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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班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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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协议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考试不通过,学费全额退(签协议)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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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协议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考试不通过,学费全额退(签协议)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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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全套 | 协议班套餐:视频课程(教材精讲班+习题解析班+冲刺串讲班)+讲义资料+模考题库+押题密卷+考试不通过,学费全额退(签协议)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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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版本和介绍 | 价格 | 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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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模考题库综合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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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模考题库综合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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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综合版 | 模考题库综合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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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版本和介绍 | 价格 | 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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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题库和模拟考试系统实验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押题密卷,考前最后模拟考试成绩合格而考试不通过者,退还全部费用。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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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题库和模拟考试系统实验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押题密卷,考前最后模拟考试成绩合格而考试不通过者,退还全部费用。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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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实验版 | 【题库和模拟考试系统实验版】:模拟考试+章节题库+幻灯题库+手机题库系统+押题密卷,考前最后模拟考试成绩合格而考试不通过者,退还全部费用。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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